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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清心 2025-03-27 19:47:57 短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章规定了行人和乘车人的行为规范,以确保公共道路的安全与秩序。第六十三条行人有如下责任:须在人行道内行走,如果无专用人行道,应靠路边行走。横过车行道时,必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要遵守信号指示;无信号控制的,则需注意车辆,避免追逐或猛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第三章规定了车辆的管理和使用规范。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的检验,确保各项性能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第十七条)。车辆的号牌应安装在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可见,不得随意转涂改或伪造(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法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都必须遵守。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行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畅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7条

禁止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禁止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服务热线:400-885-3078北京九州鹏跃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是一家集自主研发、组装生定制集成、服务运维于一体的新型科技公司。产品包括粉尘检测设备、本安/矿用防爆测尘设备、烟尘检测设备、CEMS系统、气溶胶发生器等,形成了“九州测尘王”和“九州发尘王”两大品牌系列,并结合环境监测需求,研发出集粉尘、气象、有毒有害气噪声、VOCs等于一体的环境监测系统、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职业卫生实时监测系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适用于各种工况环境的监测解决方案及设备运维服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了禁止在道路上施工的情况。具体释义如下:道路上的“施工”指的是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进行建筑工程或者设施、线路等的安装、改造、维护等工作。禁止在白天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和居民区内的道路进行施工。其中,白天指的是早5点钟到晚10点钟的时间段。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合肥市特制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本条例适用于合肥市市区内所有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车辆驾驶行乘车人以及与之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有严格规定。第七条要求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期限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发生交通事故或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责令进行安全检验。检验机构和人员对其检验结果负责。第八条说明机动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办理注销登记。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禁止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禁止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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